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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布本國發行人申報發行外幣計價債券及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除銷售對象僅限專業投資機構者外,應檢附中文公開說明書之令。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發布本國發行人申報發行外幣計價債券及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除銷售對象僅限專業投資機構者外,應檢附中文公開說明書之令。

主旨

發布本國發行人申報發行外幣計價債券及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除銷售對象僅限專業投資機構者外,應檢附中文公開說明書之令。

法規內容

一、為推動資本市場國際化及債券市場發展,即日起本國發行人、本國金 融機構申報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以及外國發 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所提出之申報書件及其附件內容得 以中文或英文編製送件,惟前開債券之應募人如非限於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者,則應檢附中文之公開說明 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 六○○二五七○三八號令自即日廢止。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外匯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 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6.01 金管證一字第 09600257038 號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6.26 金管證發字第 1030023 0002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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