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要旨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主旨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法規內容
主 旨: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公告事項:檢附修正後「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乙份。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以上含附件)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以上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1 月 12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70071579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30384523 號公告,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