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0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會議日期 102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主旨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法規內容

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 二九三六九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部分條文及附表,爰修正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海外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 ○二二六七號令自即日廢止。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5.11 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2267 號 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0.27 金管證發字第 1030042 282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