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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受理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初次上市公開銷售案件,與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申報首次股票公開發行案件,並自103年11月1日實施。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受理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初次上市公開銷售案件,與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申報首次股票公開發行案件,並自103年11月1日實施。

主旨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受理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初次上市公開銷售案件,與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申報首次股票公開發行案件,並自103年11月1日實施。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第 一上市公司)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初次上市公開銷售案件,與外國發 行人(第一上市公司)申報首次股票公開發行案件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1 日實施。依 據:一、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之 1、外國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9 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告事項:一、受理申報對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所定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 二、委託辦理事項: 受理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公司)申報首次股票公開發行及初次上市 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發行人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為初次上市公開銷售案件,及前開案件申報生效之撤銷、廢止或變更 等事項。 三、本委託事項之相關申報規範及申報書表等事宜,授權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訂定,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公司)應依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9 樓,電話:(02)81 01-3101 。 四、本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 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 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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