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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規定,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內容

會議日期 93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配合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規定,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內容

主旨

配合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規定,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內容

法規內容

一、配合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規定,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內容。

二、各公開發行公司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辦理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案件,應依前揭修正後之內容辦理。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1.18 金管證發字第 1000001130 號令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2 期 1823-1876 頁)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4.09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0207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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