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之令
要旨
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之令
主旨
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之令
法規內容
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四○○二九三三四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二條附表三十三,爰訂定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三○○二六七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10 金管證發字第 1030026750 號令廢止)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1.16 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3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