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不含交換公司債)案件,自104年11月16日實施
要旨
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不含交換公司債)案件,自104年11月16日實施
主旨
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不含交換公司債)案件,自104年11月16日實施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不含交換公司債)案件,並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 月 16 日實施。
依 據:一、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之 1、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9 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報對象: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定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
二、委託辦理事項:
受理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不含交換公司債)案件,以及前開案件申報生效之撤銷、廢止或變更等事項。
三、本委託事項之相關申報規範及申報書表等事宜,授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2 段 100 號 15 樓,電話:(02)2369-9555 。
四、本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