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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5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1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5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1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5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1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外國發行人向本會申請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應符合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係指其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標準。

二、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三款所稱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其連結標的範圍以經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為限,係指附表二所列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範圍。

三、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核准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得為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

四、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二款所稱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證券交易市場,其交易當地之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係指其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附表三所列標準。

五、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九○)台財證(二)字第○○五○四九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09.19(90) 台財證(二)字第 005049 號公告停止適用)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2.09 金管證券字第 1070302423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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