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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有關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申請辦理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者應檢附之文件:

1.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規定之成立證明文件。

2.大陸地區證券、銀行或保險主管機關核准合格機構投資者之證明文件。

3.大陸地區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海外額度文件。

4.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5.申請登記之大陸地區投資人親簽之登記表。

(二)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應檢附之文件:

1.符合作業要點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登記之大陸地區投資人親簽之登記表、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2.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並須檢附上市(櫃)公司之國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切結確實取得大陸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上市(櫃)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買回其股份之證明文件影本、上市(櫃)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發行新股之議事錄影本。

3.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並須檢附由外國發行人之股務代理機構證明大陸籍股東在外國發行人於我國上市或上櫃前已持有該發行人有價證券之證明文件或大陸籍員工依法認購、獲配或讓受股份之證明文件及外國發行人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證明文件。

4.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大陸籍股東或股東係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若係參與私募、現金增資、合併、收購或股份轉換之方式直接投資外國發行人於我國上市或上櫃後增發之股票者,並須檢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復外國發行人直接投資申報函影本。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金管證券字第○九八○○六七七八四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 月 13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800677841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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