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相關規定之令
要旨
補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相關規定之令
主旨
補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相關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廢止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一一五一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3 月21 日台財證一字第 0920001151 號令,自 108 年 1 月 1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