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公告格式之令
要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公告格式之令
主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公告格式之令
法規內容
一、訂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公告格式如附件。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各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須辦理公告申報者,應依前開格式辦理。
三、本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六七四三號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4 月24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6743 號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