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二○八九號函及本會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二三○三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二○八九號函及本會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二三○三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二○八九號函及本會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二三○三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編著: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5012303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