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之令
要旨
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之令
主旨
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之令
法規內容
一、訂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金管證發字第一O八O三O六三九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3 月 25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80306392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2 月 10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0333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