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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七七)台財證(二)第O九五九六號函、七十八年一月十七日(七八)台財證(二)第二四二四O號函及八十年十月四日(八O)台財證(二)第二五一O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七七)台財證(二)第O九五九六號函、七十八年一月十七日(七八)台財證(二)第二四二四O號函及八十年十月四日(八O)台財證(二)第二五一O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七七)台財證(二)第O九五九六號函、七十八年一月十七日(七八)台財證(二)第二四二四O號函及八十年十月四日(八O)台財證(二)第二五一O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七七)台財證(二)第O九五九六號函、七十八年一月十七日(七八)台財證(二)第二四二四O號函及八十年十月四日(八O)台財證(二)第二五一O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77 年 12 月 16 日(七七)台財證(二)第 0959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78 年 1 月 17 日(七八)台財證(二)第 2424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0 年 10 月 4 日(八O)台財證(二)第 2510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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