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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證券期貨局業務部分,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規定之項目(詳如附表)。

二、本會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9036576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9036576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30385239 號公告,自民國 114 年 5 月 14 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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