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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託業得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之規定參與有價證券出借業務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信託業得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之規定參與有價證券出借業務

主旨

信託業得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之規定參與有價證券出借業務

法規內容

主 旨:信託業得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之規定參與有價證券出借業務,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信託業辦理員工持股信託之有價證券及客戶交付信託之有價證券其信託契約屬於「委託人未保留運用決定權」者,得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 5 條規定參與有價證券出借業務。

二、信託業辦理前項出借業務,其信託契約應約定「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出借有價證券」。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復 93 年 7 月 12 日中信銀代理字第93000320909 號函暨 93 年 11 月 25 日中信銀法託字第 938103200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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