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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轉讓持股者,其股票之轉讓相關規定

會議日期 93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轉讓持股者,其股票之轉讓相關規定

主旨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轉讓持股者,其股票之轉讓相關規定

法規內容

證券商因承銷取得有價證券,與自行買賣部分併計,成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轉讓持股者,其股票之轉讓,得不受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五日 (九○) 台財證 (三) 第○○一五八五號令「自取得其身分之日起六個月,期間屆滿後始得轉讓」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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