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商受讓或讓與證券金融事業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要旨
證券商受讓或讓與證券金融事業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主旨
證券商受讓或讓與證券金融事業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法規內容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證券商受讓或讓與證券金融事業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商受讓或讓與證券金融事業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證券商受讓或讓與證券金融事業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證券商受讓或讓與證券金融事業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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