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時定額方式辦理申購
要旨
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時定額方式辦理申購
主旨
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時定額方式辦理申購
法規內容
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時定額方式辦理申購,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所稱定時定額方式,係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於委託書中以約定一定金額、固定商品、固定週期及委託有效期間等方式辦理受託投資境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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