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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時定額方式辦理申購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時定額方式辦理申購

主旨

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時定額方式辦理申購

法規內容

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時定額方式辦理申購,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所稱定時定額方式,係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於委託書中以約定一定金額、固定商品、固定週期及委託有效期間等方式辦理受託投資境外基金。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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