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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上市、上櫃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於 96.7.1 起實施法令遵循制度

會議日期 96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已上市、上櫃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於 96.7.1 起實施法令遵循制度

主旨

已上市、上櫃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於 96.7.1 起實施法令遵循制度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 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已上市、上櫃之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於九十六年七月 一日起,應依上開規定,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 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4.19 金管證券字第 099 0016418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71 期 9585-9586 頁)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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