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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得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應賣人

會議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得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應賣人

主旨

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得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應賣人

法規內容

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得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應賣人。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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