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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規範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其對外負債總額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規範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其對外負債總額

主旨

規範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其對外負債總額

法規內容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規範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除自行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者,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四倍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

(八六)台財證(二)第○四六二七號函之規定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6.09.30(86)台財證(二)字第04627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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