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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意推薦證券商得以洽特定人方式,賣出持有該終止興櫃交易之公司股票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同意推薦證券商得以洽特定人方式,賣出持有該終止興櫃交易之公司股票

主旨

同意推薦證券商得以洽特定人方式,賣出持有該終止興櫃交易之公司股票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利推薦證券商於興櫃公司終止興櫃交易後,得有適當之退場機制,原則同意推薦證券商得以洽特定人方式,賣出持有該終止興櫃交易之公司股票,惟其不得於推薦興櫃交易前即事先協議,且特定人身分限定為對該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了解者,並且非為該終止興櫃交易之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依據 96 年 7 月 11 日召開 貴公會會務處理會議決議及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96 年 8 月 24 日證櫃審字第 0960023368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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