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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規範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長期信用評等應達標準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規範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長期信用評等應達標準

主旨

規範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長期信用評等應達標準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規範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長期信用評等應達下列標準之一:

(一)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BBB- 級以上。

(二)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 (twn )級以上。

(三)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a3.tw 級以上。

(四)Fitch, Inc. 評級 BBB- 級以上。

(五)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3 級以上。

(六)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以上。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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