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規範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自有資本適足比率
要旨
規範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自有資本適足比率
主旨
規範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自有資本適足比率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規範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應連續六個月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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