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商運用財富管理專戶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應按日將財富管理客戶帳戶交易及資產餘額明細申報
要旨
證券商運用財富管理專戶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應按日將財富管理客戶帳戶交易及資產餘額明細申報
主旨
證券商運用財富管理專戶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應按日將財富管理客戶帳戶交易及資產餘額明細申報
法規內容
一、證券商運用財富管理專戶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應按日將財富管理客戶帳戶交易及資產餘額明細傳輸至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並應於次月五日前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管理性報表,以及向外匯主管機關申報有關外幣交易部分之營業報表,以備查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