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定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要旨
核定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主旨
核定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法規內容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前點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應遵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三、保管機構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外幣計價國際債券,逐日詳予登載,並按月向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以外幣計價之「庫存資產總額表」、「資金匯入匯出表」及「證券買賣及庫存明細表」,其格式詳如附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1.1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0964 號令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