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特定人」範圍解釋
要旨
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特定人」範圍解釋
主旨
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特定人」範圍解釋
法規內容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以其持有之股票抵繳股款轉讓予發起設立之公司,則前揭受讓之公司為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特定人」範圍解釋
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特定人」範圍解釋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以其持有之股票抵繳股款轉讓予發起設立之公司,則前揭受讓之公司為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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