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存續或另設立之公司計算「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持股期間時,得併計消滅公司原持有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持股期間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存續或另設立之公司計算「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持股期間時,得併計消滅公司原持有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持股期間

主旨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存續或另設立之公司計算「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持股期間時,得併計消滅公司原持有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持股期間

法規內容

主 旨:本會業於 95 年 8 月 18 日以金管證三字第 0950134260 號令,釋示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存續或另設立之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計算「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持股期間時,得併計消滅公司原持有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持股期間。請轉知各上市、上櫃公司及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檢送本會 95 年 8 月 18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50134260 號令影本乙份供參。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含附件)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18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50134260 號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存續或另設立之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計算「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持股期間時,得併計消滅公司原持有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持股期間。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存續或另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