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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不得進行有價證券借貸 交易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不得進行有價證券借貸 交易

主旨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不得進行有價證券借貸 交易

法規內容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不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五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等規定,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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