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營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而採實物交割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之限制
要旨
經營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而採實物交割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之限制
主旨
經營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而採實物交割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之限制
法規內容
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三規定,經營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而採實物交割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895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