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5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總量控管規定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總量控管規定

主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總量控管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暨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二規定辦理借券,並於市場賣出時,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融券賣出餘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二)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十。

三、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三。

四、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融券賣出餘額合併計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二十時,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有價證券買賣得為融資融券額度暨借券賣出額度分配作業要點辦理。

五、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以前一營業日之總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準。

六、本會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金管證三字第○九四○○○二○四五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5.13 金管證三字第 0940002045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3.21 金管證八字第09600008090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第 13 卷 52 期 7933-7934 頁)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8.21 金管證三字第0960003845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總量控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