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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從事配對交易規範

會議日期 96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從事配對交易規範

主旨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從事配對交易規範

法規內容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一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之四等規定,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轉讓所屬公司股票,其交易對象限於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特定人。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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