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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後,不得再有徵求行為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後,不得再有徵求行為

主旨

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後,不得再有徵求行為

法規內容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6 條第 6 項規定,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後,不得再有徵求行為,亦不得於該次股東會,接受前揭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或其他徵求人之委託,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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