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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非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取得」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繼承非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取得」

主旨

繼承非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取得」

法規內容

一、繼承非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取得」。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日(八四)台財證(三)第○○四六一號函說明二,因繼承而取得上市股票,係屬本條第一項所定「取得」之範圍,不再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4.03.02 (84)台財證(三)字第00461 號函,說明二,因繼承而取得上市股票,係屬本條第一項所定「取得」之範圍,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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