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上市(櫃)公司自九十七年度起應依規定公開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
要旨
各上市(櫃)公司自九十七年度起應依規定公開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
主旨
各上市(櫃)公司自九十七年度起應依規定公開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
法規內容
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各上市(櫃)公司自九十七年度起應依下列規定公開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
一、上市(櫃)公司公告申報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時,應併同提出合併財務報表,請妥為規劃;如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第一、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者,應於第一、三季終了後四十五天內補正公告申報。
二、首次公開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者,得以單期方式表達,不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三項有關財務報表及附註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之規定。
三、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得免經會計師核閱,惟公司編製前揭合併財務報表,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表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2.10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49895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