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
要旨
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
主旨
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
法規內容
本會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一三二一八號令第二點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修正為上市(櫃)公司應以上一會計年度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則應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為計算基礎。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3.30 金管證六字第 0960013218 號令第二點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剝紅利之基礎修正)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4.02 金管證六字第 0970010628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61 期1083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