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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上市(櫃)公司應自九十七年度起增加編製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內容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各上市(櫃)公司應自九十七年度起增加編製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內容

主旨

各上市(櫃)公司應自九十七年度起增加編製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內容

法規內容

為提升資訊透明度,本會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三四二一七號令規範各上市(櫃)公司應自九十七年度起增加編製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其編製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併財務報表:包括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損益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

二、合併財務報表附註除簡化揭露下列事項外,其揭露方式及內容應比照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一)得免揭露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

(二)公司所採用之會計政策如與最近期年度財務報表相同,則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得以出具聲明之方式為之,惟對不同部分,仍應揭露變動之事實、理由及影響之金額;另公司應附註揭露納入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個體。

(三)得免揭露所得稅、退休金之相關資訊及本期發生之用人、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依其功能別之彙總資訊。

(四)得免揭露重大交易事項、轉投資事業及大陸投資等附表資訊。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2.10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49895 號令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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