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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規定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規定

主旨

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規定

法規內容

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其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無法於衡量日可靠估計所給與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公平價值,應於取得商品或勞務時,衡量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內含價值,並於後續之資產負債表日及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最終確定日將內含價值之變動數認列損益入帳。

二、前揭內含價值係指交易對方有權認購或取得股份,該股份之公平價值與交易對方為取得股份所需支付履約價格之差額;尚未上市上櫃前,前開股份之公平價值應以其淨值為衡量之依據。

三、若公司續後上市上櫃,對前開已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仍應繼續採用內含價值法,惟其續後將內含價值變動數認列損益入帳時,不得再以其淨值為衡量之依據,而應以有權認購時或取得股份時之市價與交易對方為取得股份所需支付履約價格之差額予以調整入帳。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2.10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49895 號令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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