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年度財務報告揭露給付主要管理階層薪酬總額相關資訊
要旨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年度財務報告揭露給付主要管理階層薪酬總額相關資訊
主旨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年度財務報告揭露給付主要管理階層薪酬總額相關資訊
法規內容
一、為強化資訊揭露,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年度財務報告附註關係人交易項下揭露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階層薪酬總額相關資訊,包括薪資、獎金、特支費、業務執行費用及紅利總額等,並得敘明相關詳細資訊可參閱股東會年報內容。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2.10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49895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