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
要旨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
主旨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
法規內容
一、茲規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為「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 (網址 https://www.fundclear.com.tw/) 。
二、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應於投資人須知中以顯著方式揭露該網址。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
一、茲規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為「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 (網址 https://www.fundclear.com.tw/) 。
二、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應於投資人須知中以顯著方式揭露該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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