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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

會議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

主旨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

法規內容

一、茲規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為「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 (網址 https://www.fundclear.com.tw/) 。

二、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應於投資人須知中以顯著方式揭露該網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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