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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

主旨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

法規內容

依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 條第 3 項第 3 款 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各參加人之客戶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 99 條之 1 規定向參加人申請歸戶領回作業時 ,得免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向對方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辦理。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25 金管證投字第 099 00650621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27 期 30180 頁)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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