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要旨
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主旨
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法規內容
主 旨: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 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規定。公告事項:旨揭公告自即日起生效,本會 94 年 8 月 4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3 508 號公告停止適用。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 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以上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8.04 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3508 號 公告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3.18 金管證投字第 1020008 550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