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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將投資人投資已終止顧問或銷售之境外基金資料納入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將投資人投資已終止顧問或銷售之境外基金資料納入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

主旨

將投資人投資已終止顧問或銷售之境外基金資料納入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完整統計國人投資境外基金資料,茲將投資人投資已終止顧問或銷售之境外基金資料納入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請依說明二規定辦理並自 97 年 4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中央銀行外匯局 96 年 1 月 9 日台央外柒字第 0960006633 號函辦理。

二、有關將我國投資人投資已終止顧問或銷售之境外基金,納入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一)應申報之基金:已終止顧問或銷售但仍有定時定額繼續扣款之境外基金。已終止顧問者係指於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未於 95 年 8 月 1 日前申報生效,目前仍在國內有定時定額扣款之境外基金;已終止銷售者係指已申報生效或經核准得於國內募集銷售,但嗣後於國內終止銷售之境外基金。

(二)申報義務人:已終止顧問者由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擔任同集團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負責申報事宜;已終止銷售者由原基金總代理人負責申報事宜。

(三)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提供相關基金每日申贖資料及最後截止申購日期等數據予申報義務人,俾利其彙總申報。

(四)申報內容:包括基金基本資料、開始申報日之國內投資人持有餘額及每營業日之基金申購、贖回及轉換之總金額及單位數、基金淨值等資料。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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