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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比率限制

會議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比率限制

主旨

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比率限制

法規內容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比率限制如下:

一、境外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暴露,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二、境外基金為避險需要,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空頭部位價值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所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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