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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證券暫停融資買進及恢復融資交易之標準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證券暫停融資買進及恢復融資交易之標準

主旨

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證券暫停融資買進及恢復融資交易之標準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六條規定,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證券,其融資餘額達該種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二十五時,暫停融資買進;俟其餘額低於百分之十八時,恢復其融資交易。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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