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證券暫停融資買進及恢復融資交易之標準
要旨
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證券暫停融資買進及恢復融資交易之標準
主旨
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證券暫停融資買進及恢復融資交易之標準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六條規定,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證券,其融資餘額達該種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二十五時,暫停融資買進;俟其餘額低於百分之十八時,恢復其融資交易。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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