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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前,投資人得以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前,投資人得以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主旨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前,投資人得以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法規內容

主 旨: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至 97 年 12 月 31 日前,投資人經證券金融事業或自辦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同意,得以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請 貴公司轉知各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商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所稱其他擔保品指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其價值者。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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