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證券商自有資本與風險約當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進階計算法)」
要旨
訂定「證券商自有資本與風險約當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進階計算法)」
主旨
訂定「證券商自有資本與風險約當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進階計算法)」
法規內容
一、訂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之七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證券商自有資本與風險約當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進階計算法)」如附件。
二、本次訂定內容自九十八年一月申報九十七年十二月份證券商資本適足申報資料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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