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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申請辦理登記應檢附之文件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申請辦理登記應檢附之文件

主旨

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申請辦理登記應檢附之文件

法規內容

依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 申請辦理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者應檢附之文件: (一)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 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作業要點)規定之成立證明文件。 (二)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合格機構投資者之證明文件。 (三)大陸地區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海外額度文件。 (四)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五)申請登記之大陸地區投資人親簽之登記表(英文版)。 二、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應檢附之文件: (一)符合作業要點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登記之大陸地區投資人親 簽之登記表(英文版)、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二)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並須檢附上市(櫃)公 司之國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切結確實取得大陸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 本、上市(櫃)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 股權憑證或買回其股份之證明文件影本、上市(櫃)公司董事會通 過當次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發行新股之 議事錄影本。 (三)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並須檢附由外國發行人 之股務代理機構證明大陸籍股東在外國發行人於我國上市或上櫃前 已持有該發行人有價證券之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及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外國發行 人在我國上市或上櫃之同意函影本。 三、本令自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1.13 金管證券字第 098 00677841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8 期 1316-13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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