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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商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時,得接受信託業開立二個以上信託專戶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證券商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時,得接受信託業開立二個以上信託專戶

主旨

證券商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時,得接受信託業開立二個以上信託專戶

法規內容

一、證券商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簽 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時,得接受信託業按信託契約別於同一 證券商開立二個以上信託專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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